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四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