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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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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有效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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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