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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