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有效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