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