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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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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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