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爆破作业第三十三条有效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