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