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二)来源合法;(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