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保第十六条有效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