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