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十八条有效《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