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七条有效《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