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