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