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十六条有效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