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十五条有效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