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