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