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