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四章 供养形式第十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