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六条有效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