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十四条有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