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八条有效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