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