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