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二十三条有效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