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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效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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