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