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