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第十一条有效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