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