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