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