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