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