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