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