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