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