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