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