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购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