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2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