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