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量调度第十七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四)封闭通航河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