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量调度第十四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