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量调度第十二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