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