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