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