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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